谢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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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桶为记”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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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初,戴春林和薛天锡香粉店先后歇业,改变了扬州香粉业的格局,由三足鼎立变成了谢馥春一枝独秀。残存的小香粉店无法抗衡,纷纷干起了假冒伪劣的勾当。
      谢馥春当时吃香的是香粉和梳头油,为防假冒,谢家便用五只竹筒为商标,放在柜台上,名为“五桶为记”,象征五路财神迎门,大吉大利。由于当时没有商标法,而且毛竹到处都有,于是扬州城里很快出现了许多家“五桶”商标的店家,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和谢馥春的利益。于是谢馥春向官府告状,官府下令各家禁止冒用谢馥春的“五桶”商标。谢馥春大为欣喜,立即用黑漆木牌绘上红色“五桶为记”商标,同时还用金字书写告白一侧:“本店城内仅此一家,此外并无分铺,请认清辕门桥谢馥春老铺五桶为记商标,庶不致误。本号主人谨白。”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短短几天扬州城一下出现“射馥春”、“塮馥春”、“谢复春”、“老馥春”、“大馥春”等十三家香粉铺。于是,谢馥春愤然将他们告上地方司法部门直至北洋政府。民国四年,大理院判定:“13家店铺具结悔过”,任何店家不得冒用“谢馥春”牌号。这样,谢馥春打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宗商标官司。
      1915年,谢馥春获得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银牌大奖,一举成为当时国际化妆品著名品牌,那些假冒伪劣效仿者只能望“牌”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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