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谢馥春美妆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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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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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谢馥春美妆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扬州谢馥春美妆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6号)精神,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扬国资〔2017〕38号)、《扬州运河文化投资集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扬文投〔2021〕18号)以及《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苏谢字〔2021〕00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等需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推进公司信息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内容真实准确、积极稳妥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涉及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开信息,应提前报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不得早于总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公司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依托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管理并按其执行。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公司资质、主要业绩、公司荣誉等;
(二)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成果、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房产出租、招投标信息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包括人才招聘、重要人事变动等。
(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如社会责任报告、各类公益活动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总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或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公司及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总公司及本公司以下途径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三)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
(四)企业内刊;
(五)新闻媒体;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各信息产生部门是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责任主
体,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部门发起人通过“信息公开发布流程”先提交本公司审核,然后提交至总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核,信息公开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批。
(二)所提交公开信息批准后,由本公司或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人事中心根据信息公开途径进行发布。
监督和保障
第九条 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受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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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谢馥春美妆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6号)精神,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扬国资〔2017〕38号)、《扬州运河文化投资集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扬文投〔2021〕18号)以及《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苏谢字〔2021〕00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等需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推进公司信息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内容真实准确、积极稳妥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涉及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开信息,应提前报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不得早于总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披露时间。
-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公司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依托江苏谢馥春国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管理并按其执行。
-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公司资质、主要业绩、公司荣誉等;
(二)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成果、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房产出租、招投标信息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包括人才招聘、重要人事变动等。
(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如社会责任报告、各类公益活动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总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或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公司及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总公司及本公司以下途径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三)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
(四)企业内刊;
(五)新闻媒体;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各信息产生部门是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责任主
体,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 部门发起人通过“信息公开发布流程”先提交本公司审核,然后提交至总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核,信息公开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批。
(二)所提交公开信息批准后,由本公司或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人事中心根据信息公开途径进行发布。
- 监督和保障
第九条 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受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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